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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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陳惠芬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翰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元(月薪78,000元×12月×10年=9,36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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