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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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8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林阿灶 (106年11月19日去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07年2月23日起訴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