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英然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林余錫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件在卷可稽。經查,依據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並無財產資料。又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朴子郵局104年11月16日朴子郵局104字第271號民事聲明異議狀,其可用結存為新臺幣249元(惟其結存尚不足手續費250元)。另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6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40006709號函,債務人存款於10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餘額為新台幣115元(尚不足扣抵作業成本費及郵資計新台幣250元)。復查,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0元。再查,債務人亦無具清算價值之保險契約,此有各保險公司之函覆在卷足憑。綜合上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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