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1017號聲請人 洪承悌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洪以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鄰○○路○段○○○號之62)於104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