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政凱 、 詹秀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郭政凱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