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劉羣峯與被告 劉秀英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排除侵害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排除侵害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三、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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