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涒棋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涒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涒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涒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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