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凱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凱瑜發支付命令,惟因欠缺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釋明,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