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全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她怕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甲○○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甲○○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她怕事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87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調閱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及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5560號假扣押卷、98年度審訴字第6376號損害賠償訴訟卷審核結果,相對人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而由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6376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