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金和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俊賢 即玥珥研制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