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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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陳月雯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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