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538號債權人 鐘逸斌 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債權人鐘逸斌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補正利息請求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