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字第691號上訴人 鄧建煌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被上訴人 郭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4年8月結識已離婚之被上訴人,經探詢其有再婚之意,亦不拒絕伊追求,兩造開始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嗣被上訴人先於104年10月19日以其投資房地產資金不足,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繼在104年11月初,於明志科技大學校園內,被上訴人又以投資房地產及股票資金不足,欲向伊借款60萬元,伊同意出借,並向被上訴人提議如果兩造結婚,其所借之款項即充為聘金不需清償。伊於104年11月16日交付上開借款中之40萬元予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即同意結婚,且兩造合意將原先之借款轉為以結婚為目的之贈與或以結婚為負擔之贈與。伊後於104年12月11日再交付20萬元予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突然要求必須給付300萬元才願與伊結婚,伊則表明僅能再贈與90萬元。伊乃於104年12月30日再交付90萬元予被上訴人,將聘金之贈與數額提高至200萬元,被上訴人勉強同意與上訴人結婚並收受90萬元之贈與。上開合計伊以結婚為負擔或目的所為贈與金額為200萬元(下稱系爭贈與)。嗣於104年12月31日伊通知被上訴人105年1月20日可至教堂由神父證婚,但遭被上訴人拒絕。伊為系爭贈與之目的係為兩造結婚,被上訴人亦同意結婚而收受,該贈與自屬結婚負擔或目的,被上訴人嗣後拒絕結婚,不願履行系爭贈與之負擔,系爭贈與之目的未達成,伊得適用或類推適用(以結婚為贈與目的)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撤銷贈與意思表示,系爭贈與既經撤銷,被上訴人自應將受贈之200萬元如數返還予伊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抗辯:伊固於104年10月19日至104年12月30日多次收受上訴人交付之金錢計達200萬元,然此為上訴人自104年8月起為追求被上訴人,而以照顧被上訴人之生活為由且討被上訴人歡心,陸續所為贈與,伊並未同意與上訴人結婚,系爭贈與亦非以結婚為負擔或目的之贈與,上訴人主張因伊不履行婚約而已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契約,並請求伊給付200萬元本息,應屬無據等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㈡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4年10月19日收受上訴人交付之50萬元、又於104年11月16日及104年12月11日分別收受40萬元、20萬、另於104年12月30日收受90萬元,共計200萬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
五、本件兩造之爭點如下:
(一)上訴人主張其交付被上訴人之200萬元係以結婚為負擔或目的之贈與,被上訴人已拒絕與其結婚,贈與之目的不能達成或拒絕履行負擔,適用或類推適用(以結婚為贈與目的)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贈與契約,是否有理由?
(二)如兩造間之贈與契約經撤銷,上訴人依據民法第419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00萬元本息,是否有理由?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兩造間之贈與非屬以結婚為贈與之負擔或目的之贈與,上訴人主張其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系爭贈與契約,應屬無據。
⒈兩造就被上訴人受領由上訴人交付之前開200萬元,成立贈
與契約,並不爭執。兩造有爭執者,乃係系爭贈與之性質,是否係附以結婚目的或負擔所為贈與。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大陸學歷在臺灣不被接受,且無工作經
濟壓力大並需負擔扶養義務及房貸,上訴人亦無女友、妻子,而兩造在104年11月16日前幾天已經決定結婚,且從事後兩造對話可知被上訴人已答應至教堂由神父見證結婚及帶同被上訴人審視其保險箱等財產,並以兩造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中多次提及婚姻儀式、婚後如何共同生活、遺產等情,而認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目的所為或附有結婚之負擔等語。
惟查:
⑴被上訴人有經濟壓力希望有人分擔及上訴人為未婚狀態,與
被上訴人是否因此等因素而已同意與上訴人結婚,實屬二事。尚難據此推認兩造於上訴人為系爭贈與時已合意贈與以結婚為目的或負擔。
⑵而依附表一所示之對話觀之,兩造雖論及婚姻儀式、儀式效
力及婚後如何共同生活或遺產問題,然交往中的男女對於未來就結婚儀式、婚姻生活乃至因婚姻產生之身分上或經濟上之效果而進行討論,以便探試彼此對於進入婚姻的方式、生活等之期待及規劃,以形成是否決定締結婚姻契約之情形所在多有,自難僅憑談論上開事項即推認被上訴人已經同意結婚。且細譯該附表一所示對話,多為上訴人自陳交付200萬元予被上訴人為聘金,被上訴人已同意與其結婚等語,然被上訴人則堅詞否認收受200萬元時已同意與上訴人結婚,及同意收受贈與之200萬元是以結婚為贈與目的或以結婚為贈與負擔。上訴人主張上開對話可證明被上訴人已同意與其結婚,並同意贈與之目的為結婚或贈與附有結婚之負擔等情,尚難認係屬真實。
⑶況上訴人所提出之105年1月27日至105年2月15日之全部錄音
內容均為兩造發生爭執後所錄下之兩造對話,並非上訴人交付金錢或被上訴人同意結婚當時之錄音對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上訴人在該等對話中一再否認已與上訴人間定有婚約及收受上訴人交付之200萬元為聘金等語,亦有該對話錄音內容可稽,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已在該對話中承認其已同意結婚並以200萬元聘金,係屬為結婚所為之贈與或結婚為贈與之負擔云云,自屬無據。
⑷另參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105年1月2日之對話(見原審卷㈠
第182-202頁),於該對話中,上訴人乃表示願意跟被上訴人維持有夫妻之實,並繼續勸說被上訴人或僅舉行宗教儀式、或進行公證結婚、或僅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並表明此為其一廂情願等語。又如附表二所示之105年2月1日之錄音譯文,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答應收200萬元與其結婚,但被上訴人否認,並稱是其收200萬元後,上訴人才提出要求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82頁)。從上開對話可知,被上訴人收取200萬元之贈與時,尚未同意與上訴人結婚,否則上訴人豈有於交付200萬元後,猶詢問被上訴人是否與其公證結婚,且自稱是一廂情願等語之理?系爭贈與即顯無可能以兩造結婚為目的或負擔所為之贈與。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及上訴人亦不想結婚,上訴人反駁其有結婚之意,而推認兩造有結婚之意等語。惟男女一方有結婚之意僅係個人期待他造能與之結婚而已,此與上訴人主張贈與時兩造已合意該贈與係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有結婚之負擔,實屬二事,而依上訴人前開所提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於受領系爭贈與時同意係以結婚為目的或附結婚之負擔,業如前述,自難僅憑兩間之前開對話,推認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贈與之目的或負擔,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⑸上訴人另以如附表一⑶之②片段所示之105年2月1日對話上
訴人陳稱:「兩百萬…兩百萬你是答應的勉勉強強,對不對?這個是實話嘛!那你兩百萬也答應了,那…」,被上訴人答稱:「我沒否認,但是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如果你要去做,你要去安排...」等語,主張被上訴人已自承其收受贈與達200萬元時同意與其結婚等語。然上開對話僅為兩造對話中之一部分,參以該段對話前,上訴人稱:「然後兩百萬收了,答應了,然後…」,被上訴人答稱:「你自己慢慢給…慢慢給麻!你什麼答應…我沒有答應什麼,我什麼都沒答應,就跟你講了給你一個機會。」(見原審卷㈠第280頁)。
是觀諸上開二段對話,上訴人稱被上訴人「那你兩百萬也答應了」部分,此陳述中所答應之內容為何不明,已難認被上訴人在此段對話中自承收受贈與200萬元時已答應結婚。且被上訴人先已在先前極力否認其在收受200萬元贈與時,曾經答應與上訴人結婚。是依上開內容不明之片段對話內容,自不足推認被上訴人於收受200萬元贈與時已同意與上訴人結婚,且贈與係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此負擔。
⒊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曾於刑事告訴程序中自承兩造為論
及婚嫁之男女朋友,且上訴人曾應被上訴人之請求而將借款轉為聘金,足見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此負擔等語,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89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為證(本院卷第139至145頁以下),此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被上訴人在上開刑事告訴程序中僅自承其與上訴人間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未言及是否論及婚嫁及將借款轉為聘金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8966號(含105年度他字第3694號偵查卷)偵查卷宗核閱無訛,已難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屬實。此外,上訴人就此部分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主張,自難採信。
⒋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於105年1月27日、28日如附表三所
示之對話中,曾經以已無結婚意願而表明同意返還贈與之200萬元,可證被上訴人原同意結婚,是事後反悔不願與上訴人結婚時,始同意簽發票據返還200萬元,足見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此負擔等語,惟該對話錄音僅能證明,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催討,原有意簽發支票給付上訴人金錢以解決兩造間之感情及金錢上的糾紛,核屬事後兩造協商解決紛爭之討論過程,自無從供作證明被上訴人曾經同意與上訴人結婚,且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贈與目的或負擔之事實之證據。上訴人此部主張,亦無足採。
⒌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爭贈與係以結婚為贈與之負擔
或目的之贈與,並不可採。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所得撤銷之贈與,係指附負擔之贈與,系爭贈與既非以結婚為目的或附此負擔之贈與,上訴人自無從依該條或類推適用該條規定而撤銷之。是上訴人主張其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系爭贈與契約,亦屬無據。
(二)上訴人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系爭贈與,既屬無據,則被上訴人保有贈與物即非無法律上原因,且無民法第419條第2項之返還義務。上訴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00萬元本息,於法亦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筑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日期│對話內容│譯文之卷證頁數│├──┼───────┼────────────────┼────────┤│⑴│105年1月2日│上訴人:那只有我一個人在那個喔。│原審卷㈠第193頁│││││││││被上訴人:對呀!怎麼辦?所以只好│││││認定你了,怎麼辦。││├──┼───────┼────────────────┼────────┤│⑵│105年1月27日│上訴人:當初…當初說給你(200萬│原審卷㈠第269頁││││)聘金,你答應了收下來了│││││,那現在又不嫁了啊!│││││又要加成三百萬…又要加一│││││百萬成三百萬,我哪有那│││││麼多錢?│││││被上訴人:沒有就不用談。│││││上訴人:所以說嘛!婚姻不是以│││││金錢來衡量的,你…│││││被上訴人:在我看來是。│││││上訴人:你要嫁,大家可以商量│││││,你不嫁,那你就把錢│││││還給人家。你不能說要│││││人家…要人家怎麼樣就│││││怎麼樣。│││││││├──┼───────┼────────────────┼────────┤│⑶│105年2月1日│①片段│原審卷㈠第280頁││││上訴人:我兩百萬送到你面前的│││││時候,你就說不要不要│││││不要,要三百萬,可是│││││你給人家收了然後…│││││那後來是你開價三百萬│││││,我真的是沒有辦法負│││││擔啦!說真的。│││││被上訴人:就是!所以你沒辦法你│││││就不要講嘛!││││├────────────────┼────────┤│││②片段│原審卷㈠第281頁││││上訴人:兩百萬…兩百萬你是答│││││應的勉勉強強,對不對│││││?這個是實話嘛!那你│││││兩百萬也答應了,那…││││││││││被上訴人:我沒否認,但是我就跟│││││你講過了,你如果你要│││││去做,你要去安排,你│││││可以先去安排,但是你│││││不能這樣耍我呀!│││││││├──┼───────┼────────────────┼────────┤│⑷││上訴人:你願意到法院去公證結婚嗎│原審卷㈠第324頁│││105年2月3日│?││││││││││被上訴人:到法院什麼東西,你之前│││││講的是說去神父,神父跟│││││法院有什麼關係?│││││上訴人:那這樣婚約就無效啊!│││││被上訴人:....你一直跟我講說以後│││││就結了婚都是你的,請問│││││一下結了婚都是我的?絕│││││對不是。我跟你講,你要│││││是神父那邊證明絕對不會│││││是我的,但是如果說你進│││││法院我…不是進法院,我│││││跟你講公證結婚不是進法│││││院,跟法院沒有關係。你│││││知道我在講什麼嗎?跟公│││││證結婚跟法院沒有關係。││├──┼───────┼────────────────┼────────┤│⑸││①片段│原審卷㈠第442頁││││上訴人:你不要說神父那邊是沒│至第443頁││││有用的耶,他那邊也是要│││││登記的耶,不是說想去神│││││父那邊福證,神父就幫你│││││福證喔!他那邊還有個登│││││記的,.....,也就是說│││││結婚啦!那都有效的耶!│││││被上訴人:那樣子的我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但是其他的我不│││││行。││││├────────────────┼────────┤│││②片段│原審卷㈠第410頁││││上訴人:在那邊什麼走一走,結婚│││││就應該共同生活了啊!││││105年2月15日│被上訴人:你那個哪有講什麼,你│││││不是講說去那邊,去什│││││麼,做什麼證婚之類的│││││東西。│││││上訴人:去神父那邊福證。│││││被上訴人:我叫你說結婚,你說你│││││不要。我說要宴客,你│││││說不要。│││││上訴人:也可以呀,也可以不宴│││││客不結婚。│││││被上訴人:對呀。│││││上訴人:可是結婚總該要吧。││││├────────────────┼────────┤│││②片段│原審卷㈠第399頁││││上訴人:我當初就是說因為你說│││││你有房子我也有房子嘛│││││!對不對?│││││被上訴人:嗯。│││││上訴人:你說你有小BABY要照顧│││││,那我就說那結了婚,│││││那可以各住各的,然後│││││你每個星期到我家來三│││││次,履行夫妻義務嘛!│││││對不對?│││││被上訴人:嗯。│││││上訴人:我當初也是這麼講的,│││││對不對?我當初是這麼│││││講的啊!啊平常的話,│││││就是有空的話,大家聊│││││聊天、運動運動、談談│││││心、吃個小吃,啊最重│││││要的…│││││被上訴人:對啊!你看你現在講的│││││跟當初講的就一樣了。││││││││││上訴人:對啊!啊重點…重點就│││││是說在那履行夫妻義務│││││的部分啊!不然…不然│││││結婚幹什麼?│││││被上訴人:我也說過了我會過去,│││││我就跟你講過了,那感│││││情上一定的程度當然會│││││,所以你看你現在就…│││││你現在的意思就跟之前│││││就有點吻合了,那你前│││││一陣子一直是…一直是│││││…││││├────────────────┼────────┤│││③片段│原審卷㈠第406頁││││上訴人:就是說如果我在付一百萬│││││,你會履行婚約嗎?│││││被上訴人:你不要老是這樣,我就跟│││││你講,你後面附加條件…│││││我不會…我不會再跟你講│││││,因為你在這樣講下去,│││││沒有一個意義,不要去爭│││││這個無聊的事。│││││上訴人:那你的意思是說?│││││被上訴人:當初講的跟現在講的是另│││││外一套,那我能接受嗎?│││││你想也知道嘛!│││││上訴人:那你的意思是說我如果再付│││││一百萬,就是說三百萬的聘│││││金了嘛,那你是說你要住…│││││你現在住的這個,那我,那│││││我現在住的地方,不住在一│││││起?你的意思是說不住在一│││││起了?│││││上訴人:我當初,當初是說,你是說│││││你的女兒不方便跟我接觸嘛│││││,對不對?那我也就遷就你│││││呀,當初我是說,好啊!平│││││常各住,如果結婚,如果就│││││住所,你住你的,我住我的│││││,那每個星期來我家三次,│││││這個我也是有講的呀。││├──┼───────┼────────────────┼────────┤│⑹│105年2月25日│上訴人:我是說…我是說如果一對夫│原審卷㈠第481頁││││婦結了婚對不對?│││││被上訴人:嗯。│││││上訴人:那個男的先走了,那財產應│││││該就歸那個女的嘛!不是嗎│││││?│││││被上訴人:那是沒錯,可是這個東西│││││…這個東西誰知道啊!你│││││哪一天走誰知道啊!難道│││││還會去謀殺你啊!││└──┴───────┴────────────────┴────────┘附表二:
┌──┬───────┬────────────────┬────────┐│編號│日期│對話內容│譯文之卷證頁數│├──┼───────┼────────────────┼────────┤│⑴│105年1月2日│被上訴人:我從來就沒有跟你講過!│原審卷㈠第189頁││││而且每次都是你跟我說你│││││有沒有欠錢?你有沒有欠?│││││你快點告訴我,我都跟你│││││講了,皇帝不急太監急│││││,我就跟你講,我沒欠!│││││可是你說你要幫我,那我│││││說好啊,你願意幫我,我│││││當然高興,我就認為你是│││││真心的,不是嗎?不是嗎│││││?難道你是假的嗎?│││││上訴人:就好比說,我就很想把你娶│原審卷㈠第190頁││││回家,可是不行啊!如果你│││││沒有女兒的話,那就好辦了│││││。可是你有女兒的話,那就│││││不能把你娶回家了!│││││被上訴人:為什麼呀?│原審卷㈠第191頁││││上訴人:我說過,我不能拆散你們母│││││女。剛剛好也滿湊巧的,你│││││有房子我也有房子,你有地│││││方住我也有地方住,所以我│││││真的很願意說跟你維持有夫│││││妻之實。我也講過,如果能│││││的話在神父那邊扶正,如果│││││你嫌不夠的話,要公證結婚│││││,那也可以啊。我是這麼想│││││的,當然這是我一廂情願啦│││││!問題是卡在卡在那些枝枝│││││節節。│││││被上訴人:反正我也知道,你就不想│││││結婚嘛,我也沒要你結婚│││││對不對,我們沒有要。│││││上訴人:誰說我不想結婚?│││││被上訴人:有啊,你不要辯解!││├──┼───────┼────────────────┼────────┤│⑵│105年2月1日│上訴人:阿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啊!│原審卷㈠第282頁││││被上訴人:我取的就是有道的啦!你│││││當初不答應我,我就不會│││││要啦!│││││上訴人:我答應你什麼?我答應你什│││││麼?我答應你什麼?是你答│││││應說收了兩百萬就願意跟我│││││結婚,啊收了是…收了是…│││││被上訴人:那是你後來想講一些有的│││││沒有的,所以那個兩百萬│││││以後你才提出要求好不好│││││?你不要再那邊扯…扯…│││││││└──┴───────┴────────────────┴────────┘附表三┌──┬───────┬────────────────┬────────┐│編號│日期│對話內容│譯文之卷證頁數│├──┼───────┼────────────────┼────────┤│⑴│105年1月27日││原審卷㈠第245頁││││被上訴人:我跟你講齁,你先冷靜下│││││來,你先想想清楚,然後│││││如果說你真的決定了,我│││││銀行那邊的錢還沒到位,│││││那大概…如果可以的話,│││││我盡量在禮拜五之前把它│││││處理好,如果都沒有…不│││││行的話,那就可能要到明│││││年。│││││上訴人:那就禮拜五之前解決囉?│││││被上訴人:就跟你講嘛!我會盡量把│││││這事情…因為我不想跟你│││││這樣子,你反反覆覆我受│││││不了。││├──┼───────┼────────────────┼────────┤│⑵│105年1月28日│上訴人:...不過那個票要是真的喔│原審卷㈠第252頁││││!我說真的啦!│││││被上訴人:票怎麼可能…票怎麼可能│││││會開假的?你以為我會…│││││你以為我會偽造文書啊?│││││我有那麼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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