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9號聲請人 徐明輝 即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1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指定董事成員,該財團法人經第9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15條,增加董事候選人應包括社團法人中華佛教青年會現任理事長及至少一名社團法人中華佛教青年會前任理事長,而教育部亦以民國106年1月4日臺教社㈢字第1050185638號函文核准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主管機關教育部10
6年1月4日臺教社㈢字第1050185638號函文、第9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第6、15條文修改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文件影本為證,且核附件捐助章程第6、15條文修改對照表所示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法人相關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件:財團法人佛教青年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15條文修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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