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3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子龍 代理人 薛嘉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林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委任薛嘉琪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1.65%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貴會附表所載之違約金與借據及上開規定不符)附表:
┌─────┬─────────┬────┬─────────┬─────┐│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46,113元│108年08月04日起至│2.9447﹪│108年09月0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9年02月03日止││109年02月03日止│2.9447﹪││├─────────┼────┼─────────┼─────┤││109年02月04日起至│4.327﹪│109年02月04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9年03月04日止│2.9447﹪││││├─────────┼─────┤││││109年03月05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327﹪│└─────┴─────────┴────┴─────────┴─────┘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