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偉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受光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