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5年度聲觀字第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傑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上開觀察、勒戒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