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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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賢
呂芳玲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賢、呂芳玲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俊賢、呂芳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二人因發洩情緒而以侮辱性文字於網路臉書貼文,使告訴人人格尊嚴受損,兼衡渠等素行、與告訴人之關係、犯後態度、告訴人拒絕民事和解並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