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建壹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