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建壹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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