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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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無期徒刑│├───────┼──────────┼──────────┤│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271條第1項│││款││├───────┼──────────┼──────────┤│犯罪日期│95年9月19日│95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24848│署95年度偵字第24848│││號│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囑訴字第1號│96年度囑上重更㈠字第││實│││48號││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11月13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囑訴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決││1號│778號││├────┼──────────┼──────────┤││確定日期│96年5月9日│97年2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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