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9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竣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5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35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竣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7「高雄市立凱施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更正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竣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愷他命為我國嚴厲
查禁之第三級毒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本案愷他命,顯見其無視政府禁制毒品之政策及決心,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兼衡被告之品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扣案愷他命3包,經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159號被告黃竣揚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竣揚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政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5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萬象舞廳內,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斌 」之成年男子,購得毛重共約1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3月10日4時許,黃竣揚與 歐晋 溢搭乘 楊浚豪 所駕駛懸掛逾檢註銷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停車後,3人即下車至上址之按摩店按摩。嗣巡邏員警行經上址發現,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逾檢註銷車牌之車輛,且透過副駕駛座車窗玻璃,即得目視到車內副駕駛座腳踏板上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吸食盤2個,合理懷疑該自小客車之使用人涉嫌持有及施用毒品罪嫌,警方遂在現場埋伏等候,迨同日5時10分許, 歐晋溢 按摩完先行離開按摩店出現在該車旁,為埋伏員警上前盤查,於同日5時15分許,黃竣揚、楊浚豪按摩完亦離開按摩店走近該車時,為警上前盤查,發現係與歐晋溢共同駕乘該車之人,黃竣揚自知難逃法網,遂主動交付身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4.922公克、5.024公克及5.03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863公克、3.801公克及4.004公克,總計純質淨重為11.668公克)及K盤1個並扣案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黃竣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之犯罪事實。2證人楊浚豪於警詢時之證述。全部之犯罪事實。3證人歐晋溢於警詢時之證述。全部之犯罪事實。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查獲毒品沒入物扣留物品紀錄及收據。查獲本件被告持有愷他命毒品之經過及扣案物情形。5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及k盤1個。全部之犯罪事實。6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監管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現愷他命陽性反應,足證被告因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進而持有本件愷他命之行為。7高雄市立凱施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扣案之毒品3包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驗前純質淨重分別為3.863公克、3.801公克及4.004公克,總計為11.668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毒品3包,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檢察官柯博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郭莉羚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