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0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理人 林志展
顏巧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永松 、鍾春蘭、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