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效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效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六七三號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零叁元,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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