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義 被告創頡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乙○○甲○○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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