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67號聲請人 葉秀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漢鋼金屬工業有│國泰世華商業銀│104年2月12日│92,000元│LA0000000│││限公司 蔡國欽 │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