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君選任辯護人張世和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200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訴字第206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怡君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怡君係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卡尼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卡尼亞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所有業務及統一發票開立之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卡尼亞公司於民國98年5月至99年2月間未對如附表所示公司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接續虛偽開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8紙,銷售金額計合計新臺幣(下同)8,90萬5,625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以供扣抵銷項稅額,嗣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44萬5,28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怡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蘇雪珠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王錦木羅詠蕾 、黃金盛、 李財津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20200號偵查卷㈠第368頁、偵查卷㈡第401至403、445至446、497、529至533頁及本院卷第169至174頁),復有卡尼亞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28張、證人黃金盛於99年10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提出之訂單、估價單副本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㈠第9至15頁、第18頁、第46至68頁、第239至258頁、前揭偵查卷㈡第320至333頁、第450頁至464頁)。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至於起訴書所載被告取得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部分,僅係客觀事實之描述,並非係針對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且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亦已明白表示起訴書記載被告取得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係就同案被告 江淑慧 涉犯部分之描述,就此部分並未起訴被告涉犯相關罪名(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5號卷第276頁),故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卡尼亞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於98年5月至99年2月間並無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交易之事實,竟開立公司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於98年5月至99年2月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幫助逃漏稅額40萬餘元,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使國家減少稅收額度,行為實有不該,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初否認犯行,於審理後始坦承犯行之態度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編號│發票買受人│發票日期│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營業狀況│├──┬─────┬──────┼─────┼───────┼──────┬────┤│1│盛德竹公司│98年11月│JU00000000│36萬3,000元│1萬8,150元│營業中│├──┤├──────┼─────┼───────┼──────┤││2││98年12月│JU00000000│34萬1,000元│1萬7,050元││├──┤│├─────┼───────┼──────┤││3│││JU00000000│33萬3,200元│1萬6,660元││├──┴─────┴──────┼─────┼───────┼──────┴────┤│小計│3紙│103萬7,200元│5萬1,860元│├──┬─────┬──────┼─────┼───────┼──────┬────┤│4│萬隆工程行│98年5月│FU00000000│40萬4,762元│2萬238元│營業中│├──┤│├─────┼───────┼──────┤││5│││FU00000000│35萬1,619元│1萬7,581元││├──┤│├─────┼───────┼──────┤││6│││FU00000000│36萬8,000元│1萬8,400元││├──┤├──────┼─────┼───────┼──────┤││7││98年6月│FU00000000│29萬8,983元│1萬4,949元││├──┤│├─────┼───────┼──────┤││8│││FU00000000│16萬4,667元│8,233元││├──┤├──────┼─────┼───────┼──────┤││9││98年7月│GU00000000│49萬元│2萬4,500元││├──┤│├─────┼───────┼──────┤││10│││GU00000000│48萬元│2萬4,000元││├──┤├──────┼─────┼───────┼──────┤││11││98年8月│GU00000000│48萬元│2萬4,000元││├──┤├──────┼─────┼───────┼──────┤││12││98年11月│JU00000000│37萬4,600元│1萬8,730元││├──┤│├─────┼───────┼──────┤││13│││JU00000000│32萬8,200元│1萬6,410元││├──┤│├─────┼───────┼──────┤││14│││JU00000000│34萬2,857元│1萬7,143元││├──┤├──────┼─────┼───────┼──────┤││15││98年12月│JU00000000│36萬1,905元│1萬8,095元││├──┴─────┴──────┼─────┼───────┼──────┴────┤│小計│12紙│444萬5,593元│22萬2,279元│├──┬─────┬──────┼─────┼───────┼──────┬────┤│16│駿越工程行│98年5月│FU00000000│36萬608元│1萬8,030元│營業中│├──┤├──────┼─────┼───────┼──────┤││17││98年6月│FU00000000│18萬3,510元│9,176元││├──┤├──────┼─────┼───────┼──────┤││18││98年7月│GU00000000│42萬元│2萬1,000元││├──┤│├─────┼───────┼──────┤││19│││GU00000000│38萬元│1萬9,000元││├──┤├──────┼─────┼───────┼──────┤││20││98年11月│JU00000000│22萬8,571元│1萬1,429元││├──┤│├─────┼───────┼──────┤││21│││JU00000000│18萬952元│9,048元││├──┤│├─────┼───────┼──────┤││22│││JU00000000│23萬8,095元│1萬1,905元││├──┤├──────┼─────┼───────┼──────┤││23││98年12月│JU00000000│21萬4,286元│1萬714元││├──┤│├─────┼───────┼──────┤││24│││JU00000000│22萬3,810元│1萬1,190元││├──┤├──────┼─────┼───────┼──────┤││25││99年1月│KU00000000│29萬2,000元│1萬4,600元││├──┤│├─────┼───────┼──────┤││26│││KU00000000│25萬3,000元│1萬2,650元││├──┤│├─────┼───────┼──────┤││27│││KU00000000│21萬元│1萬500元││├──┤├──────┼─────┼───────┼──────┤││28││99年2月│KU00000000│23萬8,000元│1萬1,900元││├──┴─────┴──────┼─────┼───────┼──────┴────┤│小計│13紙│342萬2,832元│17萬1,142元│├───────────────┼─────┼───────┼───────────┤│合計│28紙│890萬5625元│44萬5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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