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減刑(96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四、五、六、七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又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八、九等罪,均減刑,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年4月、4年、8月、3月、3年6月、5月、10月、7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各款規定相符,且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7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並就附表所示編號8、9之過失致死等罪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非法販賣化學合成│槍砲彈藥刀械管│││麻醉藥品(安非他│麻醉藥品(安非他│制條例(未經許│││命)│命)│可製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4年│├───────┼────────┼────────┼───────┤│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83年12月24日起至│84年12月間│84年8月底││犯罪日期│至85年1月31日止│││││(聲請書記載為85│││││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5年度偵│基隆地檢85年度偵│基隆地檢85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651號│字第651號│偵字第651號│├───┬───┼────────┼────────┼───────┤││法院│基隆地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記載為臺灣高等法│(判決駁回)│(判決駁回)││││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訴字第83││事實審│││66號│號││├───┼────────┼────────┼───────┤││判決日││││││期年.│85年7月23日│85年11月26日│85年11月26日│││月.日││││├───┼───┼────────┼────────┼───────┤││法院│基隆地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66號│3866號││├───┼────────┼────────┼───────┤││判決確││││││定日期│85年9月19日│85年12月23日│85年12月23日│││年.月││││││.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所犯法條│第13條第2項第4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是│否│否││刑條例││││├───────┼────────┼────────┼───────┤││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備註│字第93號│字第93號│執字第93號│└───────┴────────┴────────┴───────┘┌───────┬────────┬────────┬───────┐│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條例(未經許可無│制條例(未經許│施用毒品)│││故持有彈藥)│可無故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年9月│├───────┼────────┼────────┼───────┤││69年3月間起至72│79年7月間│84年6月20日起││犯罪日期│年7月27日止(聲││至84年7月2日│││請書記載為72年7││晚間某時止│││月29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85年度偵│基隆地檢85年度偵│士林地檢85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651號│字第651號│偵字第321號│├───┬───┼────────┼────────┼───────┤││法院│基隆地院(聲請書│基隆地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記載為臺灣高等法│記載為臺灣高等法│(上訴駁回)││││院)│院)│││├───┼────────┼────────┼───────┤│最後│案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23號││├───┼────────┼────────┼───────┤││判決日│85年7月23日│85年7月23日│86年4月23日│││期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院(聲請書│基隆地院(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記載為臺灣高等法│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院)│││├───┼────────┼────────┼───────┤││案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5年度訴字第83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確│85年9月19日│85年9月19日│86年4月23日│││定日期││││││年.月││││││.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肅清煙毒條例第││所犯法條│條例第11條第│制條例第12條│9條第1項│├───────┼────────┼────────┼───────┤││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備註│字第93號│字第93號│執助字第375號│└───────┴────────┴────────┴───────┘┌───────┬────────┬────────┬───────┐│編號│7│8│9│├───────┼────────┼────────┼───────┤│罪名│偽造署押│過失致人於死│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又│││日││15日│├───────┼────────┼────────┼───────┤││84年7月6日│81年7月28日│86年3月31日起││犯罪日期│││至86年7月23日│││││止(聲請書記載│││││為8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85年度偵│台中地檢81年度偵│基隆地檢86年度││關年度案號│字第321號│字第13549號│偵字第34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地院│基隆地院││││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緩刑)│││├───┼────────┼────────┼───────┤│││││││最後│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1年度交訴字第55│86年度易字第98││事實審││3號│3號│5號│││││84年度抗字第132││││││號│││├───┼────────┼────────┼───────┤││判決日││81年10月30日(聲││││期年.│86年4月23日│請書誤載為81年│86年10月14日│││月.日││11月30日)││││││84年4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交訴字第55│86年度易字第98││確定│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3號│5號││判決││3號│84年度抗字第132││││││號(抗告駁回)│││├───┼────────┼────────┼───────┤││判決確│86年4月23日│84年4月27日│86年11月10日│││定日期││││││年.月││││││.日││││├───┴───┼────────┼────────┼───────┤││刑法第217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所犯法條│││例第13條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是│是│是││刑條例││││├───────┼────────┼────────┼───────┤││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備註│助字第375號│助字第379號│執字第1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