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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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及膠帶壹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至四行「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洪明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