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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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837號債權人 邱俊志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聰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周聰明簽發民國109年11
月「14日」面額新台幣200,000元......支票乙張」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