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素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零玖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24號被告王素錢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0996公克,驗餘總淨重1.0986公克),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乃違禁物。
三、本件被告王素錢經警查獲於97年6月20日晚上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檢察官於97年8月28日提起公訴後,被告即於97年11月17日死亡,已由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8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98年1月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驗餘總淨重1.098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卷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審易卷第35頁)足徵,乃違禁物至明,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