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王羅茶妹 被告 鄭王銘閨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