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 許龍升 律師即 陳金龍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釋明債權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本票未載到期日)或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