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聲請人 陳良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聲請人 陳良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