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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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 張啟鴻 即債務人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3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人×34元×10份=1,36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母親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3年3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96至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3月22日起至105年3月2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3年3月起至105年2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請補正提出尚缺漏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房租7,5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1,000元、日常生活支出500元、扶養母親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共計支出14,0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應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就膳食費、交通費部分,說明計算方式為何。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請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該二名子女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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