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杰森古宗玄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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