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榮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榮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榮杰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7月10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106年8月3日至106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所示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為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26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均應予更正),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51、75至7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文家倩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2月1日至106年7月10日106年8月3日至106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10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09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71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975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