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林郁婷 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宋翔倫
高翊涵 蘇其昌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張琬如
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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