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雨晴選任辯護人許正次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郭雨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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