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24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25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35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36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37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48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49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51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52號104年度附民字第453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057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062號104年度重附民字第068號原告 劉英芳
吳芷楹 吳淑娟 白佳琪 楊雅芳 莊翠蜜 陳素華 黃虹穎 周曉馨 陳逸慈 蘇慧雪 陳淑惠 劉米芳 盛淑真 陳碧芬 被告 張華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經原告等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鄭昱仁法官林瑋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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