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連興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顥昕實業有│台灣土地銀│108年8月20日│100,000元│SCAA108008││││限公司葉│行蘆洲分行│││9││││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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