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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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13號原告 温金英 被告 吳育霖 被告 吳志正 被告 吳育傑 被告 吳翠玲 被告 薛弘仁 被告 薛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1,249元【(3,969,997/2)+(1,984,999×1/4)】,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25,6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