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繼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繼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繼興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繼興業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