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炫承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炫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炫承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蔡炫承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