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 周秀茹 住台南市○區○○街○○巷○○○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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