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5號反請求原告 鄭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前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鄭如娟鄭小池鄭芬夏 間關於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鄭碧珠 遺產事件,未據反請求原告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簡 字第 35 號裁定(103.10.23)[調解成立]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家簡 字第 35 號裁定(103.10.23)[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