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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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5號反請求原告 鄭國平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前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鄭如娟 、 鄭小池 、 鄭芬夏 間關於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鄭碧珠 遺產事件,未據反請求原告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