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鄭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6、677、678、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因毒品附著於上開殘渣袋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6、677、678、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7號卷第5頁);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見同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9號卷第41頁)。是扣案殘渣袋1個,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將之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殘渣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