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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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邱啟順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新圳余賴春香 間拆屋還地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查報系爭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三、以前開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之應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267 號裁定(108.04.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竹簡調 字第 1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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