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甲○○
鳳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住高雄縣本件原告因被告甲○○刑事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35號),對上列2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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