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子女 莊葆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莊」准予變更為父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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