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15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承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伍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